延边兴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延边兴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龙井海兰江足球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2405执565号
申请执行人:延边兴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地址为延吉市铁南路98号。
法定代表人:万博文,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朱成暾,吉林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龙井海兰江足球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地址为吉林省延边州龙井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廉红日,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延边兴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龙井海兰江足球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21)吉2405民初11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龙井海兰江足球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龙井海兰江足球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向被执行人龙井海兰江足球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
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龙井海兰江足球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工商登记情况,发现被执行人龙井海兰江足球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有7辆车辆,已全部查封,但未实际控制。
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龙井海兰江足球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国土登记情况、房屋登记情况,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不动产。
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金燕、张文吉自愿将共同所有的(领秀熙城9栋3层11室,建筑面积:133.48平方米)房屋提供给本院评估拍卖抵偿被执行人龙井海兰江足球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债务,2022年3月3日,本院依法查封上述房屋,期限为三年。
在执行过程中,2022年1月18日,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龙井海兰江足球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账户;2022年7月4日,依法对被执行人龙井海兰江足球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除案外人金燕、张文吉自愿提供共同所有的(领秀熙城9栋3层11室,建筑面积:133.48平方米)房屋需要进一步调查(权属、租赁、装修等)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龙井海兰江足球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长 金哲审判员南永权审判员金星海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郑      龙      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