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兴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延边兴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2401民初2777号
原告:**,男,汉族,住吉林省延吉市。
被告:延边兴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铁南路。
法定代表人:万博文,该公司经理。
被告:延边革命烈士陵园管理中心,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烟集街。
法定代表人:尹兰姬,主任。
原告**与被告延边兴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延边革命烈士陵园管理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和解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382元(原告已预交),免于收取。
审判员  申爱顺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朴明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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