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兴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延边兴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吉2405执保78号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延边兴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作出(2022)吉2405民初114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延边兴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85万元(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延边延龙支行,账号:XXXXXX)期限为一年。 本院于2022年11月3日采取相应保全措施,(2022)吉2405民初1145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保全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2)吉2405民初1145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保全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