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兴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延边兴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吉2401执5262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延边兴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1)吉24民终1828民事判决,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被执行人延边兴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装修款273,219.28元及利息;2.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3.负担案件受理费5262元、执行费4037元)。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延边兴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1月23日向本院交纳执行款人民币428158.39元。2021年11月24日,本院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冻结。2021年11月26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放424,121.39元(扣除执行费4037元),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同日,本院解除对被执行人房屋的查封。至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1)吉24民终1828民事判决中确定的义务已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