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吉2405执恢68号
申请执行人:延边兴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延吉市铁南路9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龙井海兰江足球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延边州龙井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法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烁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延边兴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龙井海兰江足球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之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吉2405民初1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龙井海兰江足球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未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龙井海兰江足球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2419083元(以拖欠的工程款241908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19年9月30日起支付原告延边兴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利息至2021年2月1日;),案件受理费27377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延边兴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同意本案终结执行程序,本院于2022年11月30日作出(2022)吉2405执恢77号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3年4月19日,申请执行人延边兴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恢复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措施:
1.2023年4月19日,向被执行人龙井海兰江足球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送达了恢复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
2.2023年4月19日、5月23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龙井海兰江足球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证券、保险理财、工商登记、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不动产登记信息、车辆、公积金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龙井海兰江足球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3年4月19日,到龙井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行人龙井海兰江足球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不动产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龙井海兰江足球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有房屋。
4.2023年5月30日,冻结被执行人龙井海兰江足球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在吉林龙井农村商业银行延吉支行(尾号: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473325.00元。
5.2023年5月30日,冻结被执行人龙井海兰江足球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在延边农村商业银行龙井支行营业室(尾号:446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473325.00元。
6.2023年5月30日,冻结被执行人龙井海兰江足球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在吉林龙井农村商业银行延吉支行(尾号: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473325.00元。
7.2023年5月30日,对被执行人龙井海兰江足球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8.2023年5月30日,与申请执行人延边兴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就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进行沟通并征求意见,申请执行人延边兴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同意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延边兴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告知上述执行情况并进行了约谈,申请执行人延边兴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恢复执行程序。
审判长 ***审判员金星海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 立 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