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191民初03128号
原告:吉林省佳成汽车地毯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经济开发区甲三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长春市天龙法律服务所主任。
被告:吉林省腾达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兴隆山镇安龙村。
法定代表人:**。
被告:吉林省腾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北区乙二街。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69年7月14日生,住长春市延安大街。
被告:***,男,汉族,1957年11月8日生,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男,汉族,1962年8月2日生,住长春市宽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佳成汽车地毯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腾达电气安装有限公司、吉林省腾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省佳成汽车地毯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省佳成汽车地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560元减半收取即9780元,由原告吉林省佳成汽车地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