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腾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腾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通化誉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白山市*源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执字第289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腾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长春市宽城区。******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被执行人通化誉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通化市东昌区。******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腾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通化誉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5日作出的(2013)*民二初字第1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46万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人举证,本院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执字第289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孙增年******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程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