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化地矿建筑公司

某某等申请吉林省通化地矿建筑公司物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吉0502执84号
申请人:***
申请人:聂殿生
被执行人:吉林省通化地矿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清
申请人***等申请被执行人吉林省通化地矿建筑公司物权纠纷一案,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民一初字第00013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该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民一初字第00013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鲁国欣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王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