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化地矿建筑公司

吉林省通化地矿建筑公司与吉林中盛置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东执字第00025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通化地矿建筑公司
被执行人:吉林中盛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于2014年12月31日立案执行吉林省通化地矿建筑公司申请吉林中盛置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通中民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吉林中盛置业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吉林省通化地矿建筑公司案款695088.0元,承担执行费9350.0元。本案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东执字第00025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马 林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孙光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