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化地矿建筑公司

吉林省通化地矿建筑公司与某某、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民申139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吉林省通化地矿建筑公司,住所吉林省通化市。
法定代表人:曹俊清,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聂殿生,男,195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1960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
一审被告:***,男,1957年9月22日出生,满族,住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
再审申请人吉林省通化地矿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地矿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聂殿生、***及一审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通中民二终字第2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地矿公司于2016年9月6日请求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地矿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省通化地矿建筑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 辉
代理审判员  杜小雨
代理审判员  于淞合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耿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