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化地矿建筑公司

吉林省通化地矿建筑公司与通化润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吉0502执321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通化地矿建筑公司
被执行人:通化润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省通化地矿建筑公司与通化润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一初字第00328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通化润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吉林省通化地矿建筑公司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通化润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吉林省通化地矿建筑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通化润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吉林省通化地矿建筑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鲁国欣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呼旻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