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化地矿建筑公司

某某与吉林省通化地矿建筑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柳河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吉0524执恢15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6月7日生,汉族,住柳河县柳河镇。
被执行人:吉林省通化地矿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俊清。
**与吉林省通化地矿建筑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一案,申请执行内容为被执行人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工资款184000元及利息。经本院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所有的房屋第一次网络拍卖流拍,申请执行人**申请以物抵债,房屋作价224527.8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剩余部分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至此,柳劳仲案字(2009)8号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