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化地矿建筑公司

通化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与吉林省通化地矿建筑公司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吉0502执恢113号
申请执行人:通化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被执行人:吉林省通化地矿建筑公司
本院在执行通化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与吉林省通化地矿建筑公司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吉林省通化地矿建筑公司应立即向申请执行人通化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具票面金额5,868,769.00元的发票,由于营改增,被执行人欠税款相关部门无法开具发票,故导致该案无法执行,故经合议庭合议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