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化地矿建筑公司

某某、某某与吉林省通化地矿建筑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吉05执监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9年1月24日生,汉族,住通化市东昌区。
申请执行人:***,男,1960年1月30日生,汉族,住通化市东昌区。
被执行人:***,男,1957年9月22日生,满族,住通化市东昌区。
被执行人:吉林省通化地矿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吉林省通化地矿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8日立案执行即(2016)吉0502执84号案件。2016年7月4日,***对(2016)吉0502执84号案件向本院申请提级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提级执行的请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撤回对(2016)吉0502执84号案件提级执行的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凤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嵇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