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惠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惠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扬州楚门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002民初4878号
申请人:扬州楚门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广陵产业园元辰路**。
法定代表人:陈文珠。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德田,江苏新浪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翠,江苏新浪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惠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楼**。
法定代表人:谢思涌。
申请人扬州楚门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惠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扬州楚门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上海惠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8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为申请人上述保全申请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扬州楚门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惠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8万元或等值资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倪红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王 燕
书 记 员 王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