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惠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惠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51民初5747号
原告:***,男,1950年1月23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上海金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惠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谢思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岚,上海毅也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惠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以纠纷已解决为由,于2018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自愿承担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咸利芳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卞佳纯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