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四海建筑有限公司

***、吉林四海建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194执保13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吉林四海建筑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吉林省晟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吉林四海建筑有限公司、吉林省晟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存款461888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苟东辉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赵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