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四海建筑有限公司

**好时代实业有限公司、**四海建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94民初2778号
原告:**好时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经济开发区临河风景小区56栋1单元101室。
法定代表人:黄仙峰,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四海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远达大街3706号。
法定代表人:于俊宪。
被告: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华岳学校,住所地:长春市南环路20号。
法定代表人:郝家明。
原告**好时代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四海建筑有限公司、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华岳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原告**好时代实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未提出缓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好时代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高 强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刘丰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