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四海建筑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94民初1942号
(2021)吉0194民初1942号之一
申请人:***,男,1964年12月26日,汉族,住:长春市二道区。
被申请人:**,男,1972年6月13日,汉族,住:长春市。
被申请人:吉林省晟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净月潭经济旅游开发区紫荆路和柳樱路交汇处净月绿色小区35号。
法定代表人:王宝成。
被申请人:吉林四海建筑有限公司,住:长春市二道区远达大街3706号。
法定代表人:于俊宪。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吉林省晟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四海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晟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四海建筑有限公司名下1884177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由吉林省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不可撤销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晟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四海建筑有限公司名下1884177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郭帅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