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四海建筑有限公司

吉林省石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吉林四海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吉0105民初1944号 原告:吉林省石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汽车产业开发区长沈路10577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吉林四海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远达大街370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吉林省石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四海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5日立案。原告吉林省石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吉林省石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