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信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诉辽源市信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402民初2127号
原告:胡雪,女,1992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
被告:辽源市信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德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0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东辽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雪诉被告辽源市信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5.0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丁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