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吉04执49号
申请执行人:辽源市信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
法定代表人:侯德权,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辽源市第十八中学校,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
法定代表人:刘佳,该学校校长。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辽源市信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辽源市第十八中学校于2020年11月27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书》,约定被执行人辽源市第十八中学校于2020年12月23日前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230万元,且自愿放弃其他利息及仲裁费等费用,并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23,200.00元执行费。现被执行人辽源市第十八中学校已按照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书》的约定,给付申请执行人辽源市信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230万元及向本院交纳23,200.00元执行费,该《执行和解协议书》已全部履行完毕。且申请执行人辽源市信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交了《情况说明》,书面确认辽源仲裁委员会(2020)辽仲字第5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自愿签订的《执行和解协议书》合法有效,且被执行人《执行和解协议书》约定的内容全部履行完毕,并书面确认辽源仲裁委员会(2020)辽仲字第5号仲裁裁决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且被执行人已缴纳本案执行费人民币23,2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现通知如下:
辽源仲裁委员会(2020)辽仲字第5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