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402财保68号
申请人:辽源市信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德权,职务:总经理。
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春阳路小学南侧。
被申请人:辽源市第十八中学校
法定代表人:门红,职务:校长。
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工农乡建新村。
申请人辽源市信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申请人辽源市第十八中学校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收到了辽源仲裁委员会关于财产保全函,要求协助查封事项。申请人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所有的坐落在辽源市龙山区工农乡建新村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号:(2010)040200048,不动产单元号:220402200201GB00001W00000000)及地上的办公楼(未办理产权证)进行依法查封,查封金额280万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辽源市第十八中学校名下所有的坐落在辽源市龙山区工农乡建新村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号:(2010)040200048,不动产单元号:220402200201GB00001W00000000)及地上的办公楼,查封金额280万元。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任振龙
审判员 陈 敏
审判员 付丽梅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关勇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