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吉0284执162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11月14日生,住辽源市龙山区。
被执行人:辽源市信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春阳路。
法定代表人:侯德权,经理。
被执行人:**,男,1990年5月3日生,住吉林省东辽县。
本院在执行***与辽源市信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报酬纠纷执行一案,磐石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磐劳人仲字(2021)第33号仲裁调解书,该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90,000.00元,经本院经审查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强制从辽源市信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划款91,250.00元(包括执行费),现将其中90,000.00元支付给申请人,本案现已经执行完毕。
执行费1,250.00元,由被执行人辽源市信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