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信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诉辽源市信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402民初2127号 原告:***,女,1992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 被告:辽源市信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0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东辽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辽源市信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5.0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