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406民初1248号
原告:***,男,197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龙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彤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
被告:苍梧县正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苍梧县***西中电厂旁边(西中木器厂企业厂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苍梧县正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法院),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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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