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亚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上海万实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中亚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沪0114执1038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万实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原上海嘉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被执行人上海中亚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
本院执行的上海万实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中亚园林建设有限公司(2015)嘉民二(商)初字第1949号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上海中亚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上海万实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人民币XXXXXXX元及利息、诉讼费案件受理费31576元,并承担执行费31800元。执行中,除本院执行到人民币403944.92外,本院暂未查实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相关财产线索,并来院同意本案暂缓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上海万实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依据(2015)嘉民二(商)初字第194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唐震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顾乐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