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302执异16号
异议人(案外人):**,男,1971年2月19日出生,满族,住四平市铁东区。
申请人:***,男,196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平市铁西区。
被申请人:四平宏泰地产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吉林省宏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四平宏泰地产有限公司、吉林省宏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5月20日作出(2022)吉0302执保11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宏泰第一城二期45-50号楼B三单元606室房屋。案外人**对法院查封房屋的行为不服,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案外人)**称:法院查封的涉案房屋是四平宏泰地产有限公司回迁给其的房屋,因四平宏泰地产有限公司抵押给吉林银行四平分行,所以未能办理产权证。
异议人(案外人)**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产权调换协议书、自行选择户型确认书、宏泰物业物业费收据。
申请人***称:1.**不是“执行案件”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只能作为案外人基于实体权利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2.**请求事项错误,应予驳回;3.法律规定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涉案房屋登记在四平宏泰地产有限公司名下,**不是涉案房屋的真实合法的权利人;4.**提交的《产权调换协议书》系伪造。房屋所有权证编号、补偿金额“空白”及栋和单元号“空白”,不能证明**是真正的回迁人。**户籍地显示四平市铁东区平东街庆丰委十组,房屋被拆迁地是铁西区海丰村,且是原地块回迁,其不是海丰村村民,不能在海丰村拥有房产,且**居住在宏泰小区909号,涉案房屋不是**唯一住房。法院应驳回其异议。并提交了徐海波的产权调换协议书。
被申请人四平宏泰地产有限公司、吉林省宏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均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22)吉0302执保111号***与四平宏泰地产有限公司、吉林省宏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生效法律文书为(2022)吉03民终298号民事判决书。(2022)吉0302执保111号案件于2022年5月6日立案,本院于2022年5月20日作出(2022)吉0302执保11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宏泰第一城二期45-50号楼B三单元606室房屋。上述事实有判决书、文书生效证明、执行裁定书等附卷佐证。
另查明,四平宏泰地产有限公司与**于2016年5月18日签订了产权调换协议,签订了自行选择户型确认书,产权调换协议第二条记载“座落于海丰村、建筑面积65.41平方米、用途住宅”,该条其他后需填写项均为空白。徐海波产权调换协议书第二条记载产籍卡号为手写记载,且经办人为**。上述事实有产权调换协议书、自行选择户型确认书附卷佐证。
本院认为,**提交的产权调换协议书产籍卡号为空白,**身份证户籍显示为四平市铁东区平东街庆丰委十组,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四平宏泰地产有限公司对**进行了拆迁补偿,故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案外人)**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张 倩
审判员 叶晓飞
审判员 蔡海军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孙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