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302执异17号
异议人(案外人):***,女,199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平市铁西区。
申请人:***,男,196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平市铁西区。
被申请人:四平宏泰地产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吉林省宏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四平宏泰地产有限公司、吉林省宏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5月20日作出(2022)吉0302执保11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宏泰第一城二期45-50号楼D一单元801室房屋。案外人***对法院查封房屋的行为不服,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案外人)***称:法院查封的涉案房屋是全款购买的,2022年1月12日开具了正式的购房发票,因四平宏泰地产有限公司抵押给吉林银行四平分行,所以未能办理产权证。
异议人(案外人)***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宏泰第一城意向认购书、收据等。
申请人***称:1.***不是“执行案件”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只能作为案外人基于实体权利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2.***请求事项错误,应予驳回;3.法律规定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涉案房屋登记在四平宏泰地产有限公司名下,***不是涉案房屋的真实合法的权利人;4.***解除查封申请与执行异议申请书的说法自相矛盾,相互冲突,全款买房的事实、抵账的事实更不存在。***1995年3月17日出生,认购书签订的时间是2014年12月23日,且当日一次性付清购房款365434元,***19周岁不具备支付巨额购房款的能力。5.***未提交正式的购房发票,亦无法证明其涉案房屋的真实合法的权利人。法院应驳回其异议。
被申请人四平宏泰地产有限公司、吉林省宏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均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22)吉0302执保111号***与四平宏泰地产有限公司、吉林省宏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生效法律文书为(2022)吉03民终298号民事判决书。(2022)吉0302执保111号案件于2022年5月6日立案,本院于2022年5月20日作出(2022)吉0302执保11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宏泰第一城二期45-50号楼D一单元801室房屋。上述事实有判决书、文书生效证明、执行裁定书等附卷佐证。
另查明,四平宏泰地产有限公司与***于2014年12月23日签订了涉案房屋的意向认购书,四平宏泰地产有限公司开出了当日的收款收据。上述事实有意向认购书、收据附卷佐证。
本院认为,***在解除查封申请中说涉案房屋为抵账房屋,***在执行异议申请中说涉案房屋为全款购买的房屋,***与四平宏泰地产有限公司签订了意向认购书,但无相关证据证实***支付了涉案房屋的购房款,亦无相关证据证实涉案房屋已抵账给***,故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案外人)***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张 倩
审判员 叶晓飞
审判员 蔡海军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孙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