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302执保111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5年2月12日生,汉族,住四平市铁西区。
被申请人:四平宏泰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平市铁东区平东大街1029号。
法定代表人:李文顺,董事长。
被申请人:吉林省宏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平市铁东区平东大街1029号。
法定代表人:李文顺,董事长。
***与四平宏泰地产有限公司、吉林省宏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申请人***申请查封被申请人四平宏泰地产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平宏泰地产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0万元或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管玉波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孙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