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宏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吉林省某某种水泥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1执恢98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开发区生态大街与福祉大路交汇恒丰国际。
法定代表人陈树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忠楠,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吉林省***种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梨树县郭家店镇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海军,董事长。
被执行人吉林省天鑫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梨树县郭家店镇内。
法定代表人李国栋,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平市宏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平市铁东区平东大街1029号。
法定代表人李荣梅,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平宏泰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平市铁东区平东大街102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吉林省宏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平市铁东区平东大街102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2年1月6日生,汉族,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
被执行人郭庭香,女,1964年3月15日生,汉族,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
被执行人李高文,男,1968年5月19日生,汉族,住所地吉林省梨树县。
被执行人张静,女,1970年9月6日生,汉族,住所地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
申请执行人***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种水泥有限公司、吉林省天鑫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四平市宏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四平宏泰地产有限公司、吉林省宏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郭庭香、李高文、张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日恢复立案。
我院于2017年5月3日对被执行人四平市宏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座落于四平市铁西区站前街4委三角综合楼,权利证号为四平市房权证字第096201号房屋所有权及被执行人四平宏泰地产有限公司名下的座落于四平市铁西区站前街4委三角综合楼权利证号为四平市房权证字第137125号、137124号房屋所有权(总建筑面积为26597.73平方米)、所占用的划拨土地的权利证号为四国用(2009)第02-00018号(使用权面积3998.10平方米)及构筑物(理石台阶123.11平方米)的所有权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公开拍卖,因无人竞买流拍,我院于2017年9月1日进行第二次拍卖,因无人竞买流拍,我院于2017年11月13日进行变卖,买受人长春市裕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8512万元最高价竞得。四平市宏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抵押人,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本院认为,四平市宏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四平市宏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经执行完毕。
我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张静、李高文名下房屋所有权。查封后,本院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评估、拍卖上述财产。2021年7月21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对上述财产进行了公开拍卖。
被执行人张静名下的位于海南省五指山市海榆中线北侧翡翠新区内(山水龙湾)第A2幢-806,建筑面积66.71平方米,产权证号:五指山房权证字第WZS1201219号的房屋所有权。经过两次拍卖均因无人竞拍而流拍。2021年9月20日申请执行人***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以二拍的流拍价618,836元接受上述拍卖财产抵偿618,836元的债务。
被执行人李高文名下的位于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鹿岭路,项目名称:半山半岛(六期)4号楼1006号房,合同备案号:2013110290848,建筑面积107.20平方米的房产。一拍流拍后进行二拍,买受人孙悦以4,617,548元最高价竞得。国家税务总局三亚市天涯区税务局向本院发函请求协助征税,经审查,本院决定协助国家税务总局三亚市天涯区税务局税款435508.11元。本院将剩余拍卖执行案款4133585.19元转给申请执行人,收取执行费48,454.7元。
对于仍未履行债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已于2021年6月1日通过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
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证券、工商、车辆、保险、不动产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有少量存款,无证券登记、无土地登记、无工商登记、无保险登记。
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因未实际扣押,无法处置。
3.本院从被执行人张静名下银行账户扣划存款59,758.92元至执行款账户,收取执行费59,758.92元。
4.本院于2021年12月18日将被执行人限制消费,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5.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吉林省长春市信维公证处制发的(2016)吉长信维证字第20598号执行证书确定的四平市宏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给付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对被执行人吉林省***种水泥有限公司、吉林省天鑫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四平宏泰地产有限公司、吉林省宏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郭庭香、李高文、张静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宗子君
审判员  刘 洋
审判员  李明洋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金 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