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302执67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
被执行人:吉林省宏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文顺,董事长。
***与吉林省宏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吉林省宏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吉03民终682号民事判决生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金融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不动产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存款、车辆、不动产、证券等财产。本院向申请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通知,申请人亦未提供出明确具体的执行线索。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要求履行义务,本院依法限制其高消费。
本院已将该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管玉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孙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