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宏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吉林森工融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吉林省广利特种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天鑫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四平市宏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吉01执恢22号
(2016)吉01执恢22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吉林森工融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开发区生态大街与福祉大路交汇恒丰国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吉林省广利特种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梨树县郭家店镇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吉林省天鑫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梨树县郭家店镇内。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四平市宏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平市铁东区平东大街1029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四平宏泰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平市铁东区平东大街1029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吉林省宏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平市铁东区平东大街1029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2年1月6日生,汉族,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临河街昆山路。
被执行人***,女,1964年3月15日生,汉族,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临河街昆山路。
被执行人***,男,1968年5月19日生,汉族,住所地,吉林省梨树县郭家店镇东青石岭村。
被执行人**,女,1970年9月6日生,汉族,住所地,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英雄街。
申请执行人吉林森工融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广利特种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天鑫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四平市宏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四平宏泰地产有限公司、吉林省宏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吉林省长春市信维公证处作出的(2013)吉长信维证字第39744号执行证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按照该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承担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要求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吉林省长春市信维公证处作出的(2013)吉长信维证字第39744号执行证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房红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洋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闫胡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