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东泰环保锅炉制造有限公司

吉林东泰环保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与舒兰市巨能供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204执25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东泰环保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越山路沙河子乡。
法定代表人:刘娜,董事长。
被执行人:舒兰市巨能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舒兰市法特镇粮库住宅楼后侧。
法定代表人:张志孝,经理。
申请执行人吉林东泰环保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舒兰市巨能供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吉0204民初38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21年1月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履行423,800元的给付义务,并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1月4日通过司法邮寄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到舒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到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
4、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到吉林市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保险登记信息。
5、本院于2021年1月4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工商等登记信息。
6、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周边及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
7、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于2021年3月22日通过邮寄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
8、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通过短信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可立即处置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亚民
审判员  马丽娟
审判员  邱连彭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潘天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