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吉0621执110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白山市华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抚松县露水河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抚松县第五中学,所在地:抚松县露水河镇。
法定代表人:安丰连,该学校校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白山市华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抚松县第五中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2018)吉0621执1102号案件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