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宏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宏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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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4民初6001号   
 
原告:**,男,1987年4月5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被告:**,男,1976年11月16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被告:重庆宏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正阳街道黔州大道西段50号博宏大厦1幢2-12-1、2-12-2、2-12-、2-12-3、2-12-4、2-12-5、2-12-6、2-12-7、2-12-8、2-12-9、2-12-10、2-12-11、2-12-12、2-12-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711652996Y。
法定代表人:梁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某,重庆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重庆宏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8元,减半收取计1079元,由原告**负担。保全费96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黄晓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法  官  助  理      孙  铠   
书    记    员      张  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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