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宏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宏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114执2742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宏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正阳街道黔洲大道西段50号**大厦1幢2-12-1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711652996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2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 关于重庆宏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案,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渝04民终378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书,**需支付重庆宏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786072.26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7342元、执行费10261元,因**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重庆宏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股票、工商登记、证劵、存款、公积金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14912.23元,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在户籍地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被执行人在户籍地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7月1日,被执行人**告知本院,其在重庆锦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五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工程款,但经本院核实,该财产线索不属实,被执行人**在重庆锦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五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并无未结工程款。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本院已依法划拨,收取执行费250元后,申请执行人领取案款14662.23元。2021年6月17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冻结银行账户、限制高消费强制措施;2021年9月13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决定对其采取拘留措施,但因其下落不明而未实际执行。2021年11月29日,本院依法约谈申请执行人重庆宏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其告知执行情况并听取其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其他财产线索提供,同意本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至此,申请执行人重庆宏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标的尚余77410.03元未能执行兑现。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无财产线索提供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原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谭 兵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位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