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林区中级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76民初3号
原告:吉林省三岔子林业局,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三岔子镇。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纪强,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三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三岔子镇森工街。
法定代表人:侯成桥,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翠梅,女,该公司财务科长。
原告吉林省三岔子林业局与被告吉林省三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记载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原告吉林省三岔子林业局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吉林省三岔子林业局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亦不侵害他人的合法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省三岔子林业局撤诉。
案件受理费97,732.55元,减半收取计48,866.28元,由吉林省三岔子林业局负担。
审 判 长 李 群
审 判 员 邢兆巍
审 判 员 邵 汀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刘权华
书 记 员 滕 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