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江源林区基层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7605民初84号
原告:吉林省三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
法定代表人:侯成桥,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翠梅,女,吉林省三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财务科长。
被告:吉林省三岔子林业局,住所: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纪强,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祥毅,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吉林省三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吉林省三岔子林业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原告吉林省三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省三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省三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1,650.00元,由吉林省三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俊韬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陈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