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陕0103执恢2593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西安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曲江新区雁塔南路2216号曲江国际大厦1幢1单元120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嵊州市。
被执行人:浙江环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剡湖街道官河路630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6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被执行人:***,男,1997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被执行人:***,女,1989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申请执行人西安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环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陕西省西安市公证处(2022)西证执字第45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西安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标的为5472821.92元,本院已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拍卖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经流拍,申请人申请以拍卖保留价4251257.6元以物抵债。经人民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网络资金、证券、民政、工商总局、保险等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约谈,申请执行人亦无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其尚未受偿金额为1221564.32元、执行费54764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八日
执行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