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西区第一建筑公司

***与四平市铁西区第一建筑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吉0302民初259号
原告:***,男,1964年1月9日生,现住四平市铁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平市铁西区三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平市铁西区第一建筑公司。住所地:四平市铁西区二里小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4年12月24日生,现住四平市铁东区。
原告***与被告四平市铁西区第一建筑公司(以下简称一建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四平市铁西区第一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四平市铁西区第一建筑公司从2001年1月至2011年2月存在劳动关系;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01年1月至2003年12月,在四平市铁西区第一建筑公司作临时工,工种是架子工。2004年1月与四平市铁西区第一建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工种为架子工并从事架子工工作,一直工作到2011年2月企业改制时止。由于原告已经离开被告单位多年,现因办理退休养老保险需要明确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和在职期间所从事的工种,为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经提请四平市铁西区劳动人事仲裁未果,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在2001年1月至2011年2月存在劳动关系和在职期间的工种为架子工。
被告一建公司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部分无异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举证和质证。对双方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原告***于2001年1月至2003年12月在四平市铁西区第一建筑公司作临时工工作,工种为架子工。2004年1月1日,被告正式录用原告,工种为架子工。2010年1月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双方之间为无固定期限合同。2011年2月23日,原、被告解除了双方间的劳动关系。2019年1月21日,原告因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向四平市铁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四平市铁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2月22日作出了四西劳(人)仲[2019]4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对原告的仲裁请求不予受理。原告不服该通知,在法定期间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本案中,被告承认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因此对原告要求确认原、被告从2001年1月至2011年2月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与被告四平市铁西区第一建筑公司在2001年1月至2011年2月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被告四平市铁西区第一建筑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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