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西区第一建筑公司

四平市铁西区第一建筑公司与公主岭市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302民初1588号
原告:四平市铁西区第一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成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树怀,项目经理。
被告:公主岭市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春。
被告:***,男,195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旭东,男,1967年5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平市。
第三人: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行
负责人:马强。
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行
负责人:纪雪松。
第三人:郭才强,男,1968年7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平市。
原告四平市铁西区第一建筑公司(以下简称一建公司)与被告公主岭市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旭东、第三人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行、郭才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10月8日立案,2007年4月4日作出(2006)四西民二初第423号民事判决书,第三人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行(原四平市中央西路城市信用社)上诉至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于2008年1月24日作出(2007)四民三终字第163号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该院于2009年7月30日决定再审,于2010年5月31日裁定中止审理,于2019年11月27日作出(2009)四立民再字第40号民事裁定书,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重审案件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一建公司于2020年11月2日决议解散,并办理了工商注销登记。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十九条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一建公司从注销工商登记之日起丧失民事主体资格。原告一建公司在指定期满并未提供该公司已经恢复或者有合法继承其权利、义务的主体存在的说明及证据。虽然原告一建公司主张四平市成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大公司)为权利义务承受人,并提供成大公司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资质证书予以证明,但颁发上述证书的行政机关为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及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是批准设立、变更和注销法人的有权机关。法人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应以工商登记为准。经本院向四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核实,一建公司和成大公司的工商登记档案显示,两家公司的企业性质、注册资本、股东均不同,也没有任何变更情形,两家公司不存在任何关联。故本院不能认定成大公司为一建公司的权利义务承受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
原告四平市铁西区第一建筑公司已经预交的案件受理费6300元,不予退还。
审判长  魏福忠
审判员  王富佳
审判员  赵 娜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