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西区第一建筑公司

四平市中央西路城市信用社与四平市铁西区第一建筑公司、公主岭市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某某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行、*才强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9)四立民再字第40号
二审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四平市中央西路城市信用社。
法定代表人:李成忠,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洋、张岩,该单位工作人员。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四平市铁西区第一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成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树怀,该单位工作人员。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公主岭市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玉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树法,吉林英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公主岭市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经理。
一审被告:***,男,1967年5月9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站前街英雄委四组。
一审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行。
法定代表人:孟冰,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宇,该单位工作人员。
一审第三人:**强,男,1968年7月8日生,汉族,个体,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地直街小区委一十二组。
二审上诉人四平市中央西路城市信用社(以下简称城市信用社)与二审被上诉人四平市铁西区第一建筑公司、公主岭市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一审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行、**强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纠纷一案,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4日作出(2006)四西民二初第423号民事判决。城市信用社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1月24日作出(2007)四民三终字第16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09年7月30日作出(2009)四立民二监字第3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再审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本案应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7)四民三终字第163号民事判决及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06)四西民二初第42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重审。
四平市中央西路城市信用社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300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谭贵林
审 判 员 刘晓东
审 判 员 刘玉霞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苗人升
书 记 员 兴琪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