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西区第一建筑公司

***与四平市铁西区第一建筑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302民初1708号

原告:***,男,196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平市。

被告:四平市铁西区第一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成奎。

原告***与被告四平市铁西区第一建筑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智涵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娄思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