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302民初1708号
原告:***,男,196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平市。
被告:四平市铁西区第一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成奎。
原告***与被告四平市铁西区第一建筑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智涵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娄思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