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丰县联信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东丰县联信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4民终3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住吉林省东丰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丰县联信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东丰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军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东丰县联信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2017)吉0421民初22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审原告东丰县联信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5月18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东丰县联信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2017)吉0421民初222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东丰县联信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均由东丰县联信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爽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