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丰县联信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东丰县联信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东丰县大阳镇影壁山小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吉0421执119号
申请执行人东丰县联信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丰县东丰镇。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50年3月10日生,汉族,住所地东丰县三合乡。
被执行人东丰县大阳镇影壁山小学。
法定代表人***,系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男,1973年2月8日生,汉族,该校副校长,住所地东丰县大阳镇。
申请执行人东丰县联信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东丰县大阳影壁山小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并达如下协议,被执行人东丰县大阳镇影壁山小学暂因无偿还能力,经协商被执行人东丰县大阳镇影壁山小学于2019年12月30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东丰县联信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126547元及诉讼费并将案件执行费交付执行。现因案件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长期履行,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2018)吉0421民初18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