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吉0421民初1860号
原告东丰县联信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丰县。
法定代表人张丽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树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迟洪奎,男,1950年3月10日生,住所地东丰县。
被告东丰县大阳镇影壁山小学,住所地东丰县。
法定代表人刘海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志林,男,1973年2月8日生,汉族,东丰县大阳镇影壁山小学副校长,住所地东丰县大阳镇影壁山村*组。
原告东丰县联信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东丰县大阳镇影壁山小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丰县联信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树林、迟洪奎,被告东丰县大阳镇影壁山小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志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东丰县联信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教学楼施工工程款126547元;2、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1年3月1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影壁山小学教学楼施工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的工程内容为:1、教学楼三层房盖的拆卸,拆下的房架子、房瓦及附属物归学校所有,不得擅自损坏;2、教学楼各科室的物品要按照学校的要求拆下,妥善安放在指定房间,并在施工完成后按原样安好,如有损坏要按价赔偿或修好;3、工程中的电气(包括照明、防雷、消防、卫星信号、电脑网线、电话、监控等)施工要按照学校实际需要合理安装和调试,并在一定时期内负责和相关部门共同合作完成;4、乙方负责维修后的室内外垃圾的清理工作,包括室内外地面的清理,绿化带的修复,墙壁的粉刷等。同时双方约定的工程期限为“自2011年3月14日起开工至2011年5月1日止完工”。原告认为,原告已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如期完成所有施工项目,并且与被告对建筑工程和电气工程进行了结算,并已实际交付使用,但被告未按照协议给付原告全部工程款176547元,现被告只给付原告50000元现金。原告于2018年6月6日向被告上级主管部门东丰县教育局出具了《关于影壁山中心小学教学楼屋面改造工程现场签证的情况报告》,要求责令被告给付工程款,但被告仍未给予解决,故原告诉至贵院,请求贵院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工程款。
东丰县大阳镇影壁山小学承认东丰县联信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东丰县大阳镇影壁山小学给付原告东丰县联信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126547元。
案件受理费3683元,由被告东丰县大阳镇影壁山小学全部负担。
上述判决内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执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志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孙 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