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丰县联信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东丰县联信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东丰县东丰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吉0421民初1861号
原告东丰县联信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丰镇。
法定代表人张丽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迟洪奎,男,1950年3月10日生,住所地东丰县。
被告东丰县东丰镇人民政府,地址东丰县。
负责人王良喜。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树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迟家利。
原告东丰县联信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东丰县东丰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丰县联信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迟洪奎,被告东丰县东丰镇人民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树林和迟家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东丰县联信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东丰县东丰镇人民政府立即给付湾龙河村施工工程款254829元;2、请求贵院依法判令东丰县东丰镇人民政府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1年9月3日、2011年10月5日,原、被告分别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两份,分别是村部文化站和东丰镇湾龙河村贮藏窖各一处工程。双方约定工程内容为土建工程、电气工程,承包形式为施工总承包,即包工包料,工程量按施工图、变更图、变更通知单、现场签证作为决算依据。村部文化站工程的工期是58天,开工日期是2011年9月3日—2011年10月31日止。东丰镇湾龙河村贮藏窖工程的工期55天,从2011年10月5日—2011年11月30日止。双方约定了合同价款的计算方式、材料、设备供应、质量验收、工程款结算、双方责任等条款。两项工程结束后,被告只给付了大部分工程款,现尚欠254829元工程款没有给付。原告认为,原告已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如期完成所有施工项目,并且与被告对建筑工程进行了结算,并验收合格,上述工程已交付给被告使用,被告给付了村部文化站工程款975200元及贮藏窖工程款1356000元,现被告共欠工程款254829元,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权利,但被告没有给付,故诉讼至法院,请求被告立即给付尚欠工程款254829元。
东丰县东丰镇人民政府承认东丰县联信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东丰县东丰镇人民政府给付原告东丰县联信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254829元。
案件受理费5170.0元,由被告东丰县东丰镇人民政府全部负担。
上述判决内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执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志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孙 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