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安市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大安市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通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吉0822执141号
申请执行人:大安市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通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局长。
大安市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通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销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吉0822执14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