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安市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通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大安市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822民初1070号
原告:通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法人。
被告:大安市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主要责任人:***,董事长。
原告通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被告大安市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原告通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通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通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撤诉。
案件受理费4720.00元,由通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担。
审判员**中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姜玥